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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地区:全国

擅长:房产纠纷,债权债务,继承,婚姻家庭,劳动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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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根据《继承法》第三条: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包括: (一)公民的收入; (二)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 (三)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 (四)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; (五)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; (六)公民的著作权、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; (七)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。
    2020-0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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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;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 第十八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 若房屋于婚后所得并不属于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的情形,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应当分配,但分配方式不仅限于分割房产。 具体情形可联系律师咨询。
    2020-0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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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可以,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二条:子女可以随父姓,可以随母姓。根据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一十条: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 改名程序:《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十八条:公民变更姓名,依照下列规定办理: 一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或者父母、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; 二、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 具体情形可联系律师咨询。
    2020-0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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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: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40条: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,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,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、月、日,又无相反证据的,可按自书遗嘱对待。第41条: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。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,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,仍属无效遗嘱。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,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,不影响遗嘱的效力。 自书遗嘱并非要求一定有配偶的签字,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有效。 具体情形可联系律师咨询。
    2020-02-13
  • 家禾团队
    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: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40条: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,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,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、月、日,又无相反证据的,可按自书遗嘱对待。第41条: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。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,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,仍属无效遗嘱。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,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,不影响遗嘱的效力。 自书遗嘱并非要求一定有见证人的签字,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有效。 具体情形可联系律师咨询。
    2020-02-13
  • 家禾团队
    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: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40条: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,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,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、月、日,又无相反证据的,可按自书遗嘱对待。第41条: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。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,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,仍属无效遗嘱。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,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,不影响遗嘱的效力。 自书遗嘱并非要求一定有见证人的签字,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有效。 具体情形可联系律师咨询。
    2020-02-13
  • 家禾团队
    违法,根据《婚姻法》,《继承法》以及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老人的主要赡养义务人为其子女(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具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以及继子女等),即使老人在抚养子女方面存在不当行为,但是并不能消灭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。 具体情形可联系律师咨询。
    2020-02-13
  • 家禾团队
    根据《婚姻法》,《继承法》以及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老人的主要赡养义务人为其子女(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具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以及继子女等),其他人员暂无法定赡养义务,但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老人。 具体情形可联系律师咨询。
    2020-02-13
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
  • 律师姓名:家禾团队
  • 执业律所: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101*********0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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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华敏·翰尊国际13楼